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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積分審查

2022.09.07

積分審查

衛福部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衛福部函: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111年8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令修正發布。

衛生福利部公告公文連結

新增:工會單位可以申請積分開課、網路繼續教育及雜誌通訊課程積分點數提高至八十點、定義:直播視訊課程、網路繼續教育。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2022/8/26
實施方式 積分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三)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一)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二)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三)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以八十點計。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一)每次積分二點。
(二)超過八十點者,以八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 (一)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二)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三)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 (一)每學分積分五點。
(二)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 (一)每次積分一點。
(二)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每年以二十點計。
十一、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一)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
(二)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
(三)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十二、醫師一般醫學訓練、牙醫師一般 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專科牙醫師訓練或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訓練。 每年以二十點計。
十三、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 (一)每日積分二點。
(二)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十四、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 除參加本表第十點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
十五、於偏遠地區執業期間。 除參加本表第十點外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一點五倍計。
備註:
一、實施方式一之「課程」及四之「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應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二、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係指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
三、實施方式十五之「偏遠地區」包括:(一)山地地區。(二)「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公告之施行區域。(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公告之施行區域。上開公告之施行區域,如有變動,原已施行區域得繼續施行。